申请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镇X街X号。
申请执行人梁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申请执行人张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申请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张xx,系李丹阳之母。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x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民事赔偿部分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李xx等人支付欠款x.45元,申请执行费3232元。在立案执行后,本院还未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再无执行内容,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榆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履行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芝
审判员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