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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陈某红、黄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

被告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被告黄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本院2012年2月15日受理原告杨X与被告陈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X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员满延喜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滕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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