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怀疑李××、曾××往自己家扔石头,在其家门口,将放学后途经此处的在校学生李××、曾××拦下,并用手扇李××左脸一耳光,致其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李××的损伤属轻伤。
2011年6月2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某,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李××各项经济损失x元人民币,被害人李瀚玉及其监护人杜成敏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曾××的证言、辩认笔录、法医鉴定结论、协某、撤诉书、收条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其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判处管制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