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X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粮农,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组。
被告万XX,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粮农,贵州省铜仁市人,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组。
原告聂XX诉被告万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聂XX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聂XX负担。
审判员杨建华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