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某钦,系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株洲市三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平,系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株洲市三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株洲市三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周某就补偿款已达成一致,并已当场支付,双方的纠纷就此了结。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