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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陈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男,永寿县人。

被告陈X,女,永寿县人。

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左锋独任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10日在永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两人婚后夫妻关系不和,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另查,双方在婚续期间无债某、债某、积蓄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个人财产已核对在册。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宋某提出离婚,被告陈X表示同意。

二、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同意。

三、。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经济帮助费4000元,被告同意。

四、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峰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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