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某,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4日18时15分许,“真情KTV”服务员邢万里等人因为被害人赵某铎等人将店里走廊里的玻璃打烂与赵某铎等人发生争执,赵某铎朝邢万里打了几拳,邢万里将赵某铎推倒在地,被告人陈某(邢万里的朋友)用脚朝赵某铎的头上跺了一脚,致赵某铎头部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赵某铎头部损伤构成重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赵某铎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赵某铎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已履行完毕。赵某铎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铎的陈某,证人邢某,殴某、王某、狄某、闫某、常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伤情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胡向东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陈某娟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