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赵某丙、张某丁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丙,又名赵X,男,29岁。因涉嫌盗窃犯罪,2011年8月10日到伊川县公安局投案,2011年8月11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丁,男,31岁。因涉嫌盗窃犯罪,2011年8月10日到嵩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丙、张某丁涉嫌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丙、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0日夜,被告人赵某丙伙同赵某立、张某武、董占杰(该三人已判刑)到伊川县X区X路边,将许某的豫x号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经评估价值x元)。当晚,张某武在嵩县X镇将该车低价卖给程某(已判刑),程某又将该车卖给张某戊(已判刑)。案发后赃车追归失主。

2009年2月11日夜,被告人赵某丙、张某丁伙同张某武、马某、赵某峰(该三人已判刑)、赵某立(另案处理)到洛宁县X镇X路中段,将刘某的豫x号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经评估价值x元)。后张某武在嵩县X镇将该车低价卖给程某(已判刑)。案发后赃车追归失主。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刘某陈述,同案人张某武、赵某峰、赵某立、马某的供述,证人程某、张某戊、王某证言及刑事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报案证明、发破案证明、投案证明、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丙、张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赵某丙、张某丁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赵某丙、张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某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某民

审判员贺志宏

审判员程某亮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