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员李某乙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被告人李某乙在河南省汝州市两次将张某丁、史二强(均已判刑)等人盗窃来的两辆蓝色东风牌货车以每辆6000元的价格介绍卖给他人,第一次从中获利600元,第二次从中获利800元。其销赃总价值x元,共非法获利14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史二强、张某丁、杨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宋红伟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销赃,销赃数额达x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乙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乙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王艳玲
人民陪审员陈娟娟
人民陪审员王磊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赵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