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伟,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0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东出(已判刑)在平顶山市卫东区X路“胖子”烧烤城,因琐事将赵某某打伤致其左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赵某某损伤属轻伤。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陈述、同案人刘东出供述、证人谢某某证言、法医鉴定结论、(2010)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受害人伤情照片、抓获经过、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喜峰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尹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