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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深达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与开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案件二审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市深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村。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村。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汴京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市深达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2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即提货地在开封市X区,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天津市深达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凯

审判员葛冀鲁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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