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赵某三人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

被告人石某,男。

被告人王某乙,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王某乙、石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王某乙、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王某乙、李某某等人以索要债务为由,强行将卢某从许昌带至漯河市富通宾馆看管。次日上午,赵某、王某乙、李某某三人又将卢某带到临颍并威胁卢某准备钱,要不把他卖到郑州。当晚,赵某、王某乙、李某某三人将卢某带至临颍颍新快捷酒店看管。2011年4月25日早上,赵某逼迫卢某给其打了一个8万元的欠条,后李某某因故离开。赵某又给石某打电话,让石某给送一个墨镜。赵某、王某乙、石某三人将卢某带到颍河河堤,威胁卢某给家人打电话筹钱还债。因卢某无法筹到现金,三人又逼迫卢某给其父亲卢某打电话,将卢某骗至临颍予以扣押,让卢某回去筹钱。期间,非法拘禁卢某长达40余小时。赵某、王某乙、石某将卢某带到临颍新颖河河堤上,逼迫卢某给其家人打电话准备钱。当晚三人将卢某带到漯河富通宾馆进行拘禁。2011年4月26日上午,赵某、王某乙、石某三人再次将卢某带到颍河大堤上对其进行殴打,恐吓,非法拘禁卢某长达30余小时。当晚20时许,卢某趁赵某等人吃饭之机逃跑。

被告人赵某、王某乙、石某对指控犯非法拘禁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王某乙、李某某等人以索要赌债为由,强行将卢某从许昌带至漯河富通宾馆看管。次日上午,赵某、王某乙、李某某三人又将卢某带到临颍并威胁卢某快点准备钱,要不把他卖到郑州。当晚,赵某、王某乙、李某某三人将卢某带至临颍颍新快捷酒店看管。2011年4月25日早上,赵某逼迫卢某给其打了一个8万元的欠条,后李某某因故离开。赵某又给石某打电话,让石某给送一个墨镜。赵某、王某乙、石某三人将卢某带到颍河河堤,威胁卢某给家人打电话筹钱还债。因卢某无法筹到现金,三人又逼迫卢某给其父亲卢某打电话,将卢某骗至临颍予以扣押,让卢某回去筹钱。期间,非法拘禁卢某长达40余小时。赵某、王某乙、石某将卢某带到临颍新颖河河堤上,逼迫卢某给其家人打电话准备钱。当晚三人将卢某带到漯河富通宾馆进行拘禁。2011年4月26日上午,赵某、王某乙、石某三人再次将卢某带到颍河大堤上对其进行殴打,恐吓,非法拘禁卢某长达30余小时。当晚20时许,卢某趁赵某等人吃饭之机逃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赵某供述,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我和卢某在许昌赌博时卢某欠我8万元钱。过了两天我去找卢某要钱,卢某把一辆尼桑轿车抵给我,又给我x元现金,剩余的说第二天给我,以后给卢某打电话时通时不通。2011年4月的一天,我和王某乙、李某某在许昌把卢某弄到漯河一宾馆并将其拘禁,让卢某打电话让家里拿钱,因卢某没有筹到钱。2011年4月25日将卢某的父亲骗到临颍后将其扣押,将卢某放回筹钱。伙同王某乙、石某将卢某带到漯河大堤对其进行殴打,逼迫家人送钱,2011年4月26日晚卢某趁我们吃放时逃走。

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11年4月23日,赵某打电话让我到漯河福通酒店,我去到后见赵某、李某某在房间,赵某说卢某欠他的钱,把卢某弄到车上拉到临颍看管住他,钱要回后少不了给我俩点,我和李某某说中。赵某开一辆尼桑车拉住我俩到许昌,我们三个把卢某抬到车里,拉到漯河富通酒店轮流对卢某看管。第二天赵某让卢某给打了个欠条。李某某因有事走了。赵某又打电话让石某过来,在临颍一个宾馆又看管了卢某一夜。赵某让卢某把他父亲骗来,卢某的父亲来临颍后将卢某扣押,将卢某放回。我们将卢某带到漯河富通宾馆看管。第二天将卢某带到颍河大堤上,我们三个对卢某进行殴打。下午5点多我们去吃饭时卢某跑了。

3、被告人石某供述,2011年4月的一天,我正在临颍大浪淘沙洗浴中心工作,我姐夫赵某给我打电话让送去个墨镜,我到颍鑫快捷酒店的一个房间,见我姐夫赵某和王某乙及卢某在房间。然后我们开车一起到颍河桥西的河堤上,王某乙从车后备箱里拿出来一把卡钳,威胁卢某说剪他的指头,卢某说让他父亲来扣到这里,他回去找钱。于是我们押着卢某在107国道路口西接住了他父亲,让卢某走了。我们在高铁下面等了有三个小时,最后赵某开车我们一起到了漯河一家宾馆住了一夜。第二天我们四人回到临颍颍河河堤上,我们三人对卢某进行殴打,天快黑时回到临颍,我们在饭店吃过饭后回到车内,发现卢某跑了。

4、被害人卢某陈述,2011年4月24日下午,我儿子卢某给我电话说大郭的一个姓赵某把他带到临颍了,我说我在郑州,明天一早回去准备钱。2011年4月25日下午2点,卢某给我打电话说事情解决了让我给他送衣服到临颍。我到临颍高速路口后从一黑色轿车上下来一个人,说是姓赵某我喊到车上,见带我儿子车上共四人,姓赵某说把我押到这里让某某回去准备钱,某某下车走了。他们三个用胶带把我的手脚缠住,胖高个拿个墨镜给我戴上,我啥也看不见,到晚上7点多,车停在一个河坡上,他们把墨镜给我去掉,把我拉到一个低洼地处,他们仨个对我拳打脚踢,并说我不想活了,把我做了。然后他们仨个把我拉到车上带到漯河的一个宾馆,他仨轮流看住我。4月X号上午8点,他们把我带到车上,威胁我给家里打电话送钱,我给我妹子,我女儿分别打电话他们送钱,到下午3点左右,他们把我拉到一个地方又对我进行殴打。天快黑时,他们用胶带缠住我的手,用布勒住我的眼,他们仨个下车吃饭去了,我趁机下车跑了,在一个小区让门岗给我报了案。

5.被害人卢某陈述:2011年4月23日下午,赵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许昌要见我,我三个朋友一起见到赵某后我们在一起吃了饭。我三个朋友走后从我后面过来一辆车,下来两个人和赵某一起把我拉上车,把我直接拉到漯河一家宾馆,他们仨个轮流看着我。第二天早上赵某说要我弄X万元钱,拿不来钱把我拉到郑州卖了。我开始打电话要钱,到中午也没有要到钱。赵某说把我拉到郑州,从宾馆出来到临颍一家宾馆,我给家里打了电话,家里说筹不来钱。4月25日上午,赵某非让我给他写一欠条,我没办法就给他写了8万元的欠条。遂后说让我爸来扣到赵某的手里让我回去想办法。我给我父亲打电话说事情说好了,让他过来把宾馆的帐结了。我爸到临颍和我见面后他们强行把我爸拉到车上,让我下了车,我回许昌后和家里说要报警。

6.辨认笔录,卢某经辩认X号照片那个男子就是非法拘禁他的人。

7.临颍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卢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8.临颍县人民法院(2003)临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9.户籍证明。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X乡周庄X号;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X村;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X村。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某、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石某、王某乙为索取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并致卢某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石某,王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作案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某乙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被告人赵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赵某,石某应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石某犯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杨优才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彩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