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平能化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与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案件二审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平能化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X区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平能化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40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加工行为地在开封市X区,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中平能化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凯

审判员葛冀鲁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