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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与开封恒瑞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案件二审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任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恒瑞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区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江某,任总经理。

上诉人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165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X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凯

审判员葛冀鲁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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