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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申请复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岑,雁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复议人刘某某不服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09)雁执字第262-X号、第262-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依约履行。申请复议人刘某某以其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刘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前

审判员周小良

审判员贺丽莎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郭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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