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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甲请求撤销樊相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田某乙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甲,男,58岁。

被告长垣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镇长。

第三人田某乙,男,52岁。

原告请求撤销被告樊相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田某乙颁发的N0.x宅基地使用证一案诉讼来院,本院依法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樊相镇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为第三人颁发的N0.x宅基地使用证,而原告于二○一○年三月二日才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武军

审判员苏广玺

审判员高健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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