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现住(略)。
被告童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干部,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⑷噶馨硎死嬖醺笸巳咝凰姹客袂涿杓来拙环敢溃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4月被告因生活急需向原告借款x元,承诺于2009年年底归还,到期后被告以各种借口不予归还,无奈诉诸贵院请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童某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x元,于2010年3月30日前归还1000元,于2010年4月30日前归还x元;
二、双方再无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即152.元,由被告童某负担。因原告王某某已预交,故被告童某于2010年3月30日前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王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永献m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