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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方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星羽、孙顺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5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定福建漳州市芗城和盛纸品商行偿还新密市锦江造纸厂货款x.86元,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至,被告人蒋某及林某某各在2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9年10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人蒋某及林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将通知书于2009年12月4日寄给被告人蒋某委托的律师。但被告人蒋某及林某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蒋某并于2009年12月11日将自己在福建省漳州市X区一套房子以x元的价格卖掉,其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仍据不履行法院裁定、判决。案发后已全额偿还欠款。被告人蒋某于2010年12月11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卷宗,房屋买卖合同,和解协议,收款条,谅解书,结案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蒋某在案发后具有悔罪表现,主动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偿还全额欠款,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且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较小,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向阳

代理审判员贾松峰

人民陪审员李全义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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