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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大连程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新东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程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东船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大连程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新东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商港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查认为: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前,不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对大连程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新东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不应简单以上诉人没有赔付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起诉面临的情况是:因上诉人承保的货物在被上诉人承运期间发生货损,但被保险人、收货人或其权利转让人都没有直接向承运人提起诉讼,而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承担保险责任,该案由原审法院受理,并作出上诉人作为保险公司需承担保险责任的判决。上述保险纠纷在审理时,因被保险人或收货人未向承运人起诉,而就货损向承运人进行追偿的诉讼时效已快届满,上诉人曾要求被保险人、收货人以及索赔人应在诉讼时效内起诉承运人以中断诉讼时效,否则因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上诉人有权减免赔偿款,但被保险人及收货人始终未向承运人或有关责任方提起诉讼。为保证上诉人一旦被判决确认承担保险责任后能够继续向承运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上诉人只能在未实际进行赔付的情况下向承运人提起诉讼,并同时申请原审法院对本案中止审理。原审没有考虑上诉人起诉所面临的情况,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侵犯了上诉人进行追偿的实体权利,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保险人在未支付赔偿前,不具备提起代位求偿诉讼的主体资格。且本案不符合法定中止审理的条件,原审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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