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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31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48岁。

被告陈某,男,38岁。

原告朱某诉某告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1年4月5日,原告经郑州众盼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介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当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过60个工作日,该被告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被告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违约,不履行应尽的义务。经协商未果,原告诉某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2800元、佣金1.72万元,违约金按860元/天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

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均载明:“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丙方(郑州众盼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某。”该约定属于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原告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海亮

审判员刘文涛

审判员郑文文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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