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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黄某丁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被告黄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黄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2年1月10日以自行与被告黄某丁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以自行与被告黄某丁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黄某乙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长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王良平

人民陪审员肖锦标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彭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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