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被告黄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黄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2年1月10日以自行与被告黄某丁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以自行与被告黄某丁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黄某乙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长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王良平
人民陪审员肖锦标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彭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