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颜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颜某与被告廖某、李某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玉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1年12月17日,原告颜某以被告李某(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愿意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某(债务人)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保证合同纠纷。本案的简要事实为:2009年5月11日,债务人廖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颜某借款x元,双方约定一年之内还清。当日,债务人廖某向原告颜某出具了借据,被告李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上述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廖某至今未还款,被告李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颜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对债务人廖某的借款x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同意返还原告颜某借款x元,在2012年2月29日前返还3000元,2012年8月31日前返还6000元,2013年2月28日前返还6000元,2013年8月31日前返还5000元;
二、如果被告李某任何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原告颜某可以就未清偿的全部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被告李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朱玉香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