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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被告刘某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刘某,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1年12月27日向刘某忠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诉称,李某与刘某忠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8月1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刘某华,X年X月X日生女孩刘某凡,刘某凡出生后一直随李某生活。李某与刘某忠虽然结婚已二十多年,但因脾气不和,性格差异大,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刘某忠对李某及两个孩子没有一点责任感,生性好吃懒做,不干活,不打工挣钱,好嗜酒,酒后无事生非,找茬打李某。刘某忠生病时李某天天拉着刘某忠为其治病,李某生病时刘某忠对李某不管不问,为了两个孩子,李某迁就着维持生活,认为年龄大了,刘某忠的脾气能好些,现在孩子长大了,生活负担增重,刘某忠的毛病却一直不改。2011年2月份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忠当庭立下了保证,保证今后不再喝酒,不吸烟。积极打工挣钱抚养孩子,照顾家庭。不再动手打妻子。李某为了两个孩子给了刘某忠改正的机会,但几个月过去了,刘某忠还是老毛病一直不改正。李某与刘某忠已分居两年多了,现双方无法再生活在一起,李某与刘某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李某要求与刘某忠离婚,女儿随李某生活,婚后共同财产位于蒲东小区X排东三户,三轮摩托书一辆依法分割。

刘某忠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刘某忠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8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长子刘某华于X年X月X日出生,长女刘某凡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

以上事实有李某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及李某的陈述,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情况。

本院认为,李某与刘某忠婚后在一起生活了二十多年,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虽然发生一些争执也在所难免,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后应用积极的态度处理,不应用离婚的方式予以处理。如果李某与刘某忠在生活中能为了夫妻的幸福安康,为了家庭的团结和睦,双方互敬互谅,互相关怀,在对方发病或身体,精神等方面,需要对方照顾、扶持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尽心尽责,照顾好对方,以创造一个团结和睦,互敬互爱,和谐美满的家庭,李某与刘某忠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李某请求与刘某忠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李某与刘某忠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健

审判员葛丽

审判员李某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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