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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上诉人许昌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苏向伟,许昌市X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许昌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与上诉人许昌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魏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09)魏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和许昌市中心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向伟,上诉人许昌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邹某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魏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魏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魏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天兰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崔君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乙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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