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贾XX,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邓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程XX。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承担诉讼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邓某与被告程XX自愿离婚。
2、婚生女程XX随被告程XX生活并由其抚养;邓X有探视程XX的权利,探视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双休日;原告邓某每月给付孩子200元抚养费,每月探视时支付当月的抚养费。
3、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邓某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杨跃进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