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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辉县X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刘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京鹏,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辉县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1)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1)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辉县X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孔凡强

审判员李立

审判员王抗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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