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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与被告福建吴钢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德团,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章武,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吴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X镇片段)。

法定代表人:林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顺源,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金龙,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某与被告福建吴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钢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吴钢物流公司支付假肢费用x.1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吴钢物流公司承担。现查明:2007年7月2日下午,王根军驾驶被告吴钢物流公司所有的闽x号(闽x挂)重型半挂车从罗源亿鑫钢铁公司运钢坯往福州方向行驶,途经104国道x+390M处,王根军突然左打方向,导致从其左侧正在超车的由兰某新驾驶的闽x号两轮摩托车减速后右侧翻,兰某新及原告摔倒后被闽x号(闽x挂)重型半挂车左后轮碾压,造成兰某新当场死亡、原告右上臂远端及以下肢体截肢的交通事故。2007年12月26日,罗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2007)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吴钢物流公司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被告兰某妹、兰某、兰某标、邱某忠在继承兰某新遗产范围内承担20%赔偿责任,被告吴钢物流公司、被告兰某妹、兰某、兰某标、邱某忠在兰某新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因该判决对原告假肢安装费仅先行判决一次,使用年限满后,另行起诉。2011年11月7日,原告到英中耐(福建)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实施了第二次安装假肢,根据该公司对原告装配假肢的评估意见,建议原告装配国内普及型上臂一自由度肌电手假肢,价格为人民币x元;该假肢使用年限约四年,每约四年更换一次;每年的维修保养费约占装配价格的10%;初装该产品约需25天,每次更换维护时间约7天;装配、更换、维修需家属陪护1人,配置时的交通、食宿及护理费用患者自理。现双方因假肢费用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福建吴钢物流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邱某定残后假肢安装费用、每年维修费用及安装假肢产生的护理费、伙某、住宿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2年3月20日前付清,其余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本起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就此终结,双方不得再起任何纠纷;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XXX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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