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松峰、程某某,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乙诉被告郭某丙、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郑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襄城县X村,而其经常居住地为郑某市X区X街X号楼X号,故本案应当移送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郑某市X区,因被告郑某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为郑某市X区X街X号楼X号。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郑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郑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恪
审判员王卫霞
人民陪审员王爱敏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洪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