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郭某乙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乙酒后驾驶豫x号机动车沿安林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安林路X路段时,被安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郭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x/x,超过了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生等人证言、查获证明、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乙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付林

审判员王改玲

代理审判员李海峰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艳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