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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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公平超市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X镇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郴州市公平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女,湖南常德人,该公司部门经理。(特别授权)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国内著名的体育用品生产厂家,其生产的服装和鞋类产品在国内具有高知名度,其拥有商标权的图形商标和361°商标先后被国家商标局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销售361°品牌服饰必须与原告签订区域代理合同。2009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未与原告签区域代理合同,销售假冒361°品牌的服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郴州市黄某乙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的费用。双方一致同意不在调解书中公布具体数额,以调解协议上记明的数额为准。

二、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再就在本协议签订前被告郴州市黄某乙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一事再追究被告郴州市黄某乙超市的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四、其他无争议。

五、本协议双方第三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爱华

审判员李振平

代理审判员唐军伟

二○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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