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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X信用合作联社与郭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凌示范区X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杨陵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社职工,住扶风县X村。

被执行人郭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周至县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凌示范区X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X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凌示范区X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000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X在我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该案执行行为实施地在周至县,我院将该案委托周至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周至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故本案应做委托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杨执字第x号案件委托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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