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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解某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解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石某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000元及诉讼费1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对以上义务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闫濵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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