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孙某甲伪造居民身份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黑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于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福建城内(略)事务所(略)。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和2009年2月间,被告人孙某甲利用其在仙游县公安局石苍派出所任临时工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拍照的便利,趁户籍民警下班之机,冒用张某某、林某某的身份信息为网上在逃人员陈某某、赖某某制作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已及时追回两张假身份证;本院审理期间,仙游县X乡综治办及石苍村村委会出具帮教证明,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其村委会愿意派员落实帮教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某某、张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在逃人员陈某某、赖某某的登记信息表,仙游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工作说明、抓获经过,石苍乡综治办及石苍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非法为两人制作居民身份证,其行为侵犯了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案发后能及时追回伪造的身份证件,有悔罪表现;其所在地的乡X村委会已出具帮教证明,愿意派员对其承担帮教责任,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对其适用缓刑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甲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建秋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培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