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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和抢夺罪;被告人彭某犯掩饰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贺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

被告人彭某。

贺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贺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和抢夺罪;被告人彭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谢秋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的事实

1、2011年8月2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窜到贺州市X区X路“华星家电”路口(民生巷路口)处,趁被害人蒙xx不备从后面抢蒙xx的挎包。蒙xx发现后紧抓住挎包不放,黄某便将蒙xx拉倒在地拖行数米,致使蒙xx受伤后最终挎包(包内有现金800元和价值人民币161元的诺基亚手机一台)被抢走。

此节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蒙xx的陈述及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证明书以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1年8月5日下午2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窜到贺州市X区X路口处,趁被害人郑少玮不备从后面将郑少玮推倒在地欲抢郑xx的手包。郑xx与黄某对抢,后黄某强行将郑xx手包(包内有现金300多元和价值人民币450元的银灰色三星滑盖x手机一台)抢走。抢后,黄某将手机以250元卖给被告人彭某,彭某明知该手机是黄某抢来的仍予以收购。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被抢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此节事实,被告人黄某、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xx的陈述及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贺州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扣押物品笔录和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黄某、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抢夺的事实

2011年8月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黄某窜到贺州市X区X路口处,趁被害人马xx不备之机,将马xx的一个深紫色小拎包(包内有现金720多元和价值人民币318元的诺基亚x手机一台)抢走。抢后,黄某将手机以150元卖给被告人彭某,彭某明知该手机是黄某抢来的仍予以收购。

此节事实,被告人黄某、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xx的陈述及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扣押物品笔录和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黄某、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之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彭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和抢夺罪;被告人彭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人黄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彭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彭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彭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12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谦意

人民陪审员黎琼珍

人民陪审员郭某雄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叶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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