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生于1963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购买、出售假币罪,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安徽省界首市长途汽车站从一位陌生男人手中以每张12元的价格购买百元假币100张,后孙某某以每张17元的价格出售给王XX(另案处理)。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证实。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购买、出售假币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李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中国人民银行襄城县支行假币收入凭证、货币真伪鉴定书、襄城县人民法院(2010)襄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假币而予以购买和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出售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购买、出售假币罪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购买、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志坚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