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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曾某与被上诉人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大学文化,无业,住XXXX。

委托代理人朱建青,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上诉人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大学文化,住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雄,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刘某、曾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1)茶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刘某、曾某支付被上诉人梁某10万元,上述款项于2012年1月15日之前支付5万元,2012年4月20日之前支付5万元;

二、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三、在2011年12月19日之前上诉人刘某、曾某出具给被上诉人梁某所有的欠条(含担保书)均作废,梁某不得持上述欠条或担保书向刘某、曾某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上诉人梁某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刘某、曾某自愿承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卫中

审判员刘某

助理审判员曾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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