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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某与被上诉人肖某、刘某、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x。

委托代理人蒋学锋,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在茶陵县X村肖某X号,住x。

委托代理人肖某兴,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个体业者,住x。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中专文化,住x。

上诉人罗某与被上诉人肖某、刘某、陈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的(2011)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于2012年2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上诉人罗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某武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曹阳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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