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原告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沪)公(普)(白丽)不决字[2009]第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文忠
审判员张文忠
代理审判员王万珂
书记员成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