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某
被告严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2月12日11时20分,在本市X路X路,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XX的小客车和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伤势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势构成十级伤残,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为120日、30日、30日。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严某凭据赔偿原告宗某医疗费;
二、被告严某应于2010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宗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70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2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物损费人民币590元、交通费人民币1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停车费人民币340元;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元,由被告严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0月2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