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X镇XX村。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X镇XX村。
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4日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级审结,该案(2008)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多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已购买第三人赵某某老财政局家属房第一单元X楼套房一套,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套房,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该套房仍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某实际占有的老财政局家属房第一单元X楼(房产证号为A08-x)套房一套,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将该套房转移、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胜文
审判员郭某华
审判员向宋芳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谭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