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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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9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审理两个月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害人黄某因与被告人黄某某有矛盾,在他人陪同下到罗山县X区名仕家园X号楼X室的黄某某家调解时,发生争吵。黄某某电话联系湖北省大悟县X镇朋友陈雷(已死亡)雇请的一伙人用刀将被害人黄某的头部、右腿等部位砍伤。后黄某某及雇请的人于当晚逃跑。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的外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头皮单个创口长度为9.2CM,面部裂伤3.1CM,右顶骨骨折,右顶叶脑挫裂,右侧硬脑膜破裂,该损伤构成重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投案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某,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黄某某对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为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黄某原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26日18时许,黄某因以前与黄某某有矛盾,在他人陪同下到住在罗山县X区名仕家园X号楼X室的黄某某家调解时,双方发生争吵。黄某某电话联系其事先雇请的一伙人(该伙人当时在该小区等着)到其屋中用刀将被害人黄某的头、右腿等部位砍伤。后黄某某及雇请的人于当晚逃跑。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的外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头皮单个创口长度为9.2CM,面部裂伤3.1CM,右顶骨骨折,右顶叶脑挫裂,右侧硬脑膜破裂,该损伤构成重伤。2011年8月6日,黄某某到罗山县X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在本案审理中,被害人黄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黄某某与黄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某赔偿了黄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黄某对黄某某表示谅某,并建议法院对黄某某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黄某2008年12月26日陈述:上午我和黄某国说到罗山找黄某某玩,在路上黄某国和黄某某联系,黄某某说在新区名仕家园大门口接我们,因我和黄某某有过节,我和黄某国商量去时给他买点东西。我就到罗山县波斯顿羽绒服花了1242元买了2套羽绒服。黄某国开车,我提着羽绒服,到了名仕家园黄某某的家,当时张建军的老婆、黄某某的老婆也在,过了一会儿黄某某的老婆、张建军的老婆都走了,走后黄某某到厨房偷偷打电话,过有5-6分钟上来5-6个人,我都不认识。黄某某从里屋拿出一把有40公分左右的单刃长刀,对我说:你以前不是怪狠的吗顺手对我左脸捅一刀,当时出血了。这时黄某国过去把黄某某拉着,黄某某让我跪下,黄某某叫来的那帮人把黄某国拦着,黄某某又对我的右手臂、背部砍了多下,具体记不清了。我站起来躲,黄某某对我的左脑重重的砍了一下,我眼前一黑就倒下了。过有十多分钟我清醒听见黄某某说:赶快跑,他们都跑了,我叫黄某国把我送到医院。黄某国没有找到钥匙,我到名仕家园门口,碰到我同学金淼,金用摩托车送我到中医院。身上的明伤是黄某某用刀砍的,其他人用钢管、木棍对我全身进行了殴打。

其2011年8月17日陈述:我来派出所反映2008年12月26日黄某某在名仕家园找人砍伤我一事,黄某某说是陈雷砍的实际不是陈雷砍的,我认识陈雷。是黄某某请罗山的本地人砍的。当时他们讲的是罗山本地口音。

2、证人陈×2008年12月26日证言:是因为我丈夫砍人一事到派出所来的。我当天夜晚在家,家中有玩伴陈秀兰及其女儿张玲,丈夫黄某某,下午5点多的时候黄某国和黄某就来了,黄某国和陈秀兰开过分的玩笑,陈母女就要走,我出门送她们,返回到我住的三单元楼梯口时,见到黄某和黄某国已经下楼,黄某脸上在流血,接着黄某走了,黄某国来我家对我说:我丈夫不该砍黄某,我赶黄某国走,赶快到医院救人要紧,我让黄某国打黄某的电话到哪个医院去了,过了一会联系上黄某到中医院了,紧接着黄某国开车把我拉到中医院。黄某被砍后,不知道黄某某到哪去了。我送陈母女时家里就黄某、黄某国、我丈夫黄某某三个人在屋里说话。我估计是我丈夫砍的,我下楼时屋里没有旁人。我没有发现我丈夫有砍人的迹象。

3、证人黄×国2008年12月26日证言:2007年的2-3月份,黄某把黄某某砍伤了。黄某某一直怀恨在心,可能是这事,把黄某砍伤了。我当时在场。下午黄某开着我的车到罗山。到名仕家园黄某打黄某某的电话,黄某某到名仕家园西门来接,接黄某开车到他住的单元楼下,领我们到他家,我小娘陈峰在厨房做饭,我就进厨房和她打招呼,当时黄某、黄某某在客厅,我进到客厅看见4-5个20多岁的小青年围着黄某,其中有二、三个掂一尺多长的刀,把刀架在黄某的脖子上,黄某当时就跪在地上,我当时揪住黄某某说你约我们到你家玩,搞这事不应该。要砍就砍我。黄某某对那几个人说别动他。两个小青年把我拉到一边,我就看见一个小青年掂着刀对着黄某的头砍了一刀,黄某当时就倒在地上,黄某某就对这群小青年说,走将他送医院去,后他们就抬着黄某出了黄某某的家走了,我就给黄某某的哥黄某忠打电话让他来处理这事,等出来时,这些人和黄某都不见了。当时我看见黄某某没有动手,他当时在一边指挥,叫这群孩别动我。当时我看见刀明光光的有一尺多长。

4、被告人黄某某2011年8月日供述:我将黄某打伤了,我来投案自首。黄某是我山店的老乡,我们以前是玩伴。因为以前有过节,他将我打成轻伤,后我就将他打了。2008年12月26日,黄某给我打电话,我没接。后来黄某国给我打电话,说黄某想到我家玩,我就给黄某国说夜晚到我家来。夜晚6时许,黄某和黄某国一起到我家,来时黄某掂两件羽绒服,还拿了1000元钱,当时,我家的有我玩伴张建军的老婆、我老婆三个玩牌,他们来后,我老婆就送张建军的老婆走了。我见黄某态度不好,就很生气,在黄某来之前,怕黄某在我家闹事,我就给湖北宣化的陈雷联系好,让他派几个人在我家楼下等着,如果听见我们吵闹就让他们冲上来,当时陈派三个人,我和这三个人已见面。后来我就和黄某大吵几句,楼下的人就冲上来了,三个人进来时,一人掂一把长刀,另外两个人掂铁棍,让屋里人坐好,不许动,其中掂刀的人问我谁是黄某,我就对黄某指指,那个掂长刀的就对黄某的脸上砍了两刀,将黄某的脸砍出血了,砍了后我就对这三个人说,让他们走。我将黄某送到医院,我去投案自首,掂刀的那个人不让,后我们一起走了。当时就掂刀的人砍黄某,另外两个人没有动手。我当时没有打黄某。刀是50公分长、5公分宽,一面有刃。掂的铁棍有50公分长,大拇指粗细。刀和棍都是他们带来的,砍完后他们带走了。陈雷是我玩伴,我怕黄某来我家闹事,我给陈雷说让他派人过来,他派的这三个人来之前和我联系好了。我将我家的门牌号告诉这三个人,并让他们在楼下等着。黄某是在我家的客厅的沙发上坐着被砍的。当时就我和黄某国在场。2007年农历7月19日因朋友打架黄某将我砍伤了,黄某赔我2万元钱,后来我的手严重了,我又找他,我俩产生矛盾。

其2011年9月23日供述:与陈雷打电话联系的情况,来的三个还都不认识,是宣化口音。是那三个孩中个头高的那孩掂刀砍的,别人都没有动手。

5、罗山县公安局2008年12月26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

6、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09年2月11日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实:黄某伤情构成重伤。

7、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在卷。

8、罗山县X区派出所2011年12月9日出具的抓获黄某某的经过在卷。

9、辨认笔录、照某、户籍注销证明在卷。

10、黄某某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在卷。

11、调解协议书、谅某、收条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黄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某,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辉

审判员张学军

人民陪审员谢长春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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