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燕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某某、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到许昌县X镇X村北地的“伏皇后墓”观察后欲进行盗墓,因其不掌握盗墓的技术便联系被告人燕某某一块儿参与盗墓,因被告人燕某某家中有事走不开,被告人燕某某便介绍懂得盗墓技术的张高举等三人(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邵某某一起实施盗墓,2009年11月7日晚,被告人邵某某伙同李胜军、张高举,还有张高举带来的两人携带准备好的洛阳铲、铁锹、探杆等盗墓工具到许昌县X镇X村北地的“伏皇后墓”进行盗墓,后被群众发现并将被告人邵某某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燕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等人的证言、许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许昌市人民政府许政(2001)X号文件、作案工具照片4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燕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燕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