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x。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盛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原告盛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分居生活多年,诉请离婚。
被告黄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黄某芸,现初中三年级学生,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从2008年底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盛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婚生男孩黄某芸,由被告黄某抚养教育至成年,原告盛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告盛某在孩子黄某芸上大学或成年后给付黄某芸生活教育或就业安置费x元;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建军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