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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农民。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居民。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3月30日,被告梁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原告借款x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均未果。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借原告的x元借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梁某某辩称:自己为原告王某垫付水费、电费等费用共计约x元,后又向王某偿还x元。同意调解,同意处理此事。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10年3月将自己经营的宾馆转让给被告梁某某,因被告梁某某资金周转困难,只支付了一部分合同款,剩余x元未支付,被告梁某某向原告立有欠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偿还了x元,剩余部分未予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梁某某于2010年10月8日前偿还原告王某借款x元,剩余部分原告王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600元,收取300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虎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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