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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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小名勇意),男,41岁。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驾驶豫x号二轮摩托车沿罗山县X组生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山水库至陈湾村X组路口,与沿龙山水库至子路镇X路由北向南魏X驾驶的豫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豫x号车乘坐人陈X玲受伤,豫x号车乘坐人岳X勤死亡,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肇事后,吕某驾车逃逸。经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吕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酒后无证驾驶豫x号二轮摩托车沿罗山县X组生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山水库至陈湾村X组路口,与沿龙山水库至子路镇X路由北向南魏X驾驶的豫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豫x号车乘坐人陈X玲受伤,豫x号车乘坐人岳X勤死亡,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吕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豫x号二轮摩托车的车主曹X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魏X、岳X勤、陈X玲不负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吕某驾车逃逸。2011年11月4日,被告人吕某在江苏省吴江市被抓获。被害人岳X勤的近亲属诉被告人吕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8日以(2010)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吕某赔偿岳X勤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x.50元,曹X忠赔偿岳X勤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x.50元。被告人吕某尚未履行。诉讼中,被告人吕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陈X玲的亲属达成赔偿协某,被告人吕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陈X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陈X玲对被告人吕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X玲2010年9月22日陈述:今天中午我爸陈X平骑电动车送我去上的学。我们行驶至牛蛙厂路口往右拐,一辆摩托车从北向南跑得很快,我们两个车一下子就撞住了。我们都摔倒了。

其2010年9月22日又一次陈述与当日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其2010年9月23日陈述:我昨天说了谎话。我昨天实际是坐别人的摩托车出的事故。我爸昨天中午在曹X军家吃的饭。饭后,我弟喊我爸送我上学。我爸回来后说电动车坏了,不能骑,让张X越送他女儿时将我一块带着。于是我就跟我爸到前湾。后来我爸走了。我见湾里好多人在弄车,就走过去。曹X军的妻子让曹X胜带着我,曹X胜对曹X军的妻子说他会安排好的。这时一个男的推着摩托车在一旁说他一个人骑车,可以带着我。曹X胜对我说可以让他带着你。我就坐上那个男的摩托车走了。这个男的骑车好快,我还让他骑慢点。他说到前面路口等他们一会儿。我们的摩托车沿着我湾的砂石路X路,他开的太快,摩托车直接冲上路X路西准备往北拐,还没拐过来就与一辆由北向南的摩托车相撞,我被撞晕了。对方的摩托车是一个男的带着一个女的。等我醒来,我看见对方的那个男的抱着那个女的,地上好多血。这时我妈来了。我爸和骑摩托车带我的那个人将我弄上车送到医院。我不认识骑摩托车带我的人。他骑的是一个大摩托车,车号我没注意。那个骑车带我的人在送我去医院的路上对我说,他没有驾驶证,让我说是我爸骑电动车带我出的事,责任会小些,所以我昨天说了假话。

2、证人魏x年9月22日证言:今天上午10点40分左右,我骑摩托车带着我妻子岳X勤从老家出发,沿龙山水库水泥路到罗山高中给我弟送饭。13点10分我们从县城往家回,走的还是原来的那条水泥路。我们在牛蛙养殖场前面一个路口,跟另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我被撞晕。等我醒来,我没看见那个摩托车,只看到树边上有个受伤的女孩。她啥时间走的我不知道。我看见我老婆受伤了就赶紧打“120”。“120”来了后,医生说人已经不行了。跟我相撞的那辆车子从出事地点东面路X路停在路中间,不知道他往哪儿去。骑摩托车是一个男的,他带着一个小女孩。

3、证人曹X忠2010年9月22日证言:我的摩托车是牌号为豫x号的铃木二轮摩托车。今天吃罢午饭,我请的帮工小吕、小名叫勇意(永意)的从我手里拿钥匙骑走了这个车。他走有20分钟,又将摩托车骑回来了。他跟我们说他骑车带一个小女孩在路口撞车了。这个小吕某在尤店乡X组。

其2010年9月23日证言:八天前,我和樊X良、吕某三人到陈湾收稻子。22日中午,我和曹X胜、吕某、艳红(陈X平)、樊X良、曹X军等人在曹X军家吃饭,我先吃了后上楼睡觉,我上楼前看见吕某在喝啤酒。樊X良吃完饭喊我装车走,当时几点我记不清了。吕某找我要摩托车的钥匙说他将摩托车骑到水泥路等我装车。我把钥匙给他了。过了20分钟,他骑回来说他将陈X平的女儿带着在路口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对方车上的人受伤了。我从收割机上下来将摩托车推到曹X明的院子里,然后跟着曹X军到现某。我到现某看到陈X平的女儿坐在地上,陈X平在一边站着,塘角里倒着一辆摩托车,车旁边一个男的抱着一个女的。曹X权用他的车将陈X平的女儿送到医院。我的摩托车是红色的二轮摩托车,没有保险。我不知道吕某有没有驾驶证。吕某找我要钥匙的时候看起来很清醒。

4、证人曹X权2010年9月22日证言:2010年9月22日13时44分,我接到曹X军的电话,曹X军说陈X平的女儿被车撞得很严重,让我用车将她送到医院。我到现某看到一个男的抱着一个女的,边哭边喊别人打120,一辆摩托车倒在塘角边。陈X平的女儿满脸是血,陈X平站着她身边。后来我就将陈X平的女儿送到了罗山县人民医院。我在现某没有看到曹X军。

5、证人陈X平2010年9月22日证言:今天中午我在曹X军家吃的饭。中午吃饭时有我、曹X军、曹X胜、张X越和三个搞收割机的男的,我叫不上他们的名字。我们一共喝了二瓶酒。我在饭桌上跟张X越说让他送我女儿上学。吃完饭,我就喊我女儿到张X越家。后来我就回去了。再后来,具体时间记不清,曹X军骑摩托车到我家对我说我女儿出车祸了。我到现某看到一辆摩托车倒在塘角里,一个男的抱着一个受伤的女的也在塘角,我女儿躺在路西边。我女儿对我说她被摩托车撞了,没说咋撞的。我叫了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将我女儿送到医院,驾驶员我不认识。

其2010年9月23日证言:当时送我女儿去医院的人有我女人、一个搞收割机的三、四十岁的男的。这个男的找的医生,检查费我不知道是谁给的。

6、证人曹X军2010年9月23日证言:昨天中午,曹X胜、陈X平、曹X忠、一个姓某某,还有一个姓某某在我家吃中午饭,我们喝的是啤酒。吃饭时,张X越来了说送要送学生上学,陈X平叫张X越将他女儿也带去上学。过了一会儿,北边大路上有人吆喝说西边路上出了车祸。我和曹X忠、姓某某等人就到出事地点,看到罗山至子路X路上,一辆摩托车壳子摔破了,啥颜色我没注意。陈X平的女儿坐在水泥路上哭,脸上有血。我用手机给曹X权打电话让他用车送陈X玲到医院。小吕某午喝了有半瓶啤酒。

7、证人曹X胜2010年9月23日证言与证人曹X军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8、证人张X越2010年9月22日证言:上午我和陈X平、姚X胜三个人在一块吃的饭。我们喝了啤酒和白酒。他说让我送他女儿上学,后来我走的晚,就没有送她。我下午3点半出门,当时天下着大雨。我经过村口时,事故已经发生。现某一个男的扶着一个女的在哭,还有警车。

9、证人樊X良2010年9月23日证言:吕某是我村人。我两个都是曹X忠请的小工。昨天中午,我们在曹X军家吃午饭。吕某喝了一瓶啤酒。下午一点多,我们准备装收割机回家,吕某骑着一辆红色的摩托车回到我们吃饭的地方,对我们说他骑车带一个女的在陈湾路口发生车祸,另一辆摩托车的人被撞伤了。吕某骑的是曹X忠的摩托车。

10、证人张X(曹X军妻子)2010年9月23日证言:昨天中午曹X忠等人在我家吃过饭后,我站在后边看他们装车时,碰到毛妞(陈X玲),我跟她打了招呼,没有介绍她坐哪个车。我没有看见她坐哪个车走的。

11、被告人吕某2011年11月4日供述:2010年9月22日13时30分左右,我在子路陈湾吃过午饭,骑着曹X忠的摩托车准备回罗山,湾上一个脸熟的男的让我把她女儿带到罗山上学。我载着这个女孩行驶至湾路口时,由北向南来了一辆摩托车,跑得很快,我一上路,就被撞住了车尾。四个人全倒在地上。那个骑摩托车的男的抱着那个女的。我载着的那个女学生满脸都是血。这时村里来了好多人,我害怕,将车骑回湾里后,又回来了。我和几个人将女学生用面包车送到罗山县人民医院。检查过程中,有警察过来找开车的人,我吓跑了。我帮老板曹X忠用收割机割稻子。我中午喝了三、四两白酒,一瓶啤酒。我1999年办了一个摩托车驾驶证,后来没换证。我跑出去后到广东东莞和江苏打工。今天我在吴江市X镇精元电脑有限公司厂内被警察抓获。

其2011年11月5日供述:我找曹X忠要的摩托车钥匙。曹X忠应该知道我喝了酒,我们一起吃的饭。事故发生后,我没有报警,也没有打“120”,就把车子骑走了。

其2011年11月15日供述:2010年9月22日中午,我在曹X军家吃的饭。我喝了不到两杯白酒,外加一瓶啤酒,啤酒还剩一点。

12、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尸)鉴(法医)字第(2010)X号被害人岳X勤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在卷。

13、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卷,认定被告人吕某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曹X忠纵容吕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14、道路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照片在卷。

15、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在卷,证明被告人吕某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

16、曹X忠所有的豫x号二轮摩托车车辆信息查询单在卷。

17、魏X驾驶证、豫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在卷。

18、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在卷。

19、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被告人吕某的抓捕经过证明在卷,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驾车逃逸。2011年11月4日吴江市公安局在江苏省吴江市X镇精元电脑有限公司将其抓获。

20、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被告人吕某无犯罪前科的证明在卷。

21、被害人岳X勤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卷。

22、被害人陈X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卷。

23、被告人吕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在卷。

24、罗山县X村民委员会2010年9月29日关于岳X勤因车祸死亡已土葬的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在卷。

25、魏X和岳X勤的结婚证复印件及罗山县公安局关于岳X勤有两个女儿的证明在卷。

26、本院(2010)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在卷,证明被害人岳X勤的近亲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诉至本院,本院业已作出判决。

27、协某、谅解书、收条在卷,证明被告人吕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陈X玲达成了赔偿协某,并已赔偿被害人陈X玲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陈X玲对被告人吕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陈X玲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陈X玲的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治民

审判员方平

审判员姚忆泉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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