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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太宏,固始县X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满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董某与被告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太宏、被告满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张×。在同居期间,被告哄骗原告其早已离婚,实际上被告还是有妇之夫,直到2008年7月25日才与妻子离婚。于2008年7月29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某登记。自从孩子生下以后,双方长期吵打,原告一气之下到南方打工,被告也到原告处生活。2005年被告回老家生活,从此双方过着分居生活。2010年8月,被告涉嫌犯罪被警方羁押。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满某辩称,原则上不同意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债权债务。若判离,我要求抚养孩子,因我尚在狱中,孩子暂由我父母领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张×。在同居期间,被告哄骗原告其早已离婚,实际上被告还是有妇之夫,直到2008年7月25日才与妻子离婚。于2008年7月29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某登记。自从孩子生下以后,双方长期吵打,原告一气之下到南方打工,被告也到原告处生活。2005年被告回老家生活,从此双方过着分居生活。2010年8月,被告因容留卖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现在信阳监狱服刑。双方无其它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结某、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生活,感情一般,且被告现被判处较长有期徒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符合离婚条件。现原告要求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现在服刑期间,婚生女孩张×由原告抚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满某离婚。

婚生女孩张×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霍&x

审判员范德银

审判员王文宝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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