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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XX县X组。

委托代理人XX,系原告罗X之母(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XX县X村XX号。

原告罗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龙志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X诉称,2010年10月13日,被告以购买下东乡X组的地皮给原告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但后来被告称没有地皮,原告便要求被告退还购地款5万元,于是被告便向原告出具5万元的欠条,承诺在2010年12月底之前偿还原告的欠款。而被告在2011年3月15日偿还了原告1万元之后便未再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X口头辩称:答辩人欠原告4万元钱是事实,答辩人也愿意偿还原告的欠款,但是不会偿还原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曾出资13万元给被告用于购买被告所在村X组的两厢地皮用于建房。后因故原告未能成功购买该地皮,遂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的购地款。被告在退还了原告8万元后,向原告出具一张5万元的欠条,并承诺此款于2010年12月底还清,并约定利息为1.5分/月。2011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偿还了1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余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自愿于2011年农历12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罗X人民币x元(其中包括利息2000元),于2012年农历4月底之前偿还余款x元;

二、原告罗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被告李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志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青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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