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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重庆XX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林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公司法律专员,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四清运动的起源》等14篇文章(详见附件)的作者,2011年4月,原告在被告网站内购买下载了原告的上述作品。经查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上述作品电子化以后上传至其网站进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原告为侵权支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2、被告按60元/千字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7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按照30元/千字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贰仟捌佰伍拾元(¥2850)、合理支出壹仟壹佰元(¥1100)及诉讼费伍拾元(¥50),共计人民币肆仟元(¥4000),该笔费用被告应在2012年1月20日前交纳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被告迟延交付该款项,则被告向原告支付50元/日的赔偿金。

二、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涉案文章删除,停止使用。

三、原告承诺,在被告完全履行本协议支付义务后:不再追究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前使用原告作品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形成的过程、履行的过程、履行后的任何阶段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披露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自原告签字及被告盖章后生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

六、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林某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艳

附件:

姓名序号侵权作品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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