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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XX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7XX。

法定代表人: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小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思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法定代表人:袁XX。

被告:重庆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法定代表人: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XX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元,本院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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