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x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茶陵县x。
被告人x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茶陵县,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x某x某x某x某x某,现住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x。2011年6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公安局。
被告人x某,(冒名“x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为:(略),家住广东省惠来县x。现住茶陵县x。2011年6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因怀孕被该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x某,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x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x某系未成年,于2011年11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代理检察员宾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某,被告人x某,x某及其辩护人x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x某在茶陵县水果批发市场卖豆腐脑时,与相邻豆腐脑摊摊主x某发生纠纷吵架。x某回到自己的出租屋后,就和男友陈正武找到对自己有好感的邻居x某,言明要报复x某出气,当时x某并未答应。次日清晨,x某在县电信局前看见x某,便讨好其说可以搞一种麻醉药让其昏迷,x某答应了。6月20日早晨5点多,被告人x某在自己租住屋里拿两只注射器,装满4毫升麻醉兽药安泰(盐酸塞拉嗪)放在口袋里,骑摩托车到了县湘运汽车站后门,看见x某在前方推三轮车,便将手里的两只注射器打进x某背部,然后骑摩托车迅速逃走。x某随即倒在地上,昏迷不醒,被送到长沙湘雅医院,后发现有一根断针留在x某体内,经手术取出。经法医鉴定,x某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x某于2011年6月28
日已支付了被害人x某医疗费x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x某赔偿了被害人x某的经济损失x.1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x某、x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x某、x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x某的陈述;证人x某、x某、x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麻醉药物鉴定结论书;照片;移送物品清单;医疗票据及交通费票据;调解协议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某、x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x某、x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x某在犯罪时已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对被告人x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某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某之规定,对被告人x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某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x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x某的刑期从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4月19日止;被告人x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花明兰
人民陪审员廖礼宾
人民陪审员谭建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温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某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某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